清代仫佬族地区划分为"里","里"下设"冬"。冬组织至迟在明洪武二年(1369年)立的大梧村吴姓"二冬"总祠碑上已有记载。"冬"原为缴纳粮款而划分的区域单位,由于仫佬族大都同姓聚居,一个村内为同一姓氏有血缘关系的族人,如大罗村、小罗村全姓罗,大潘村、小潘村全姓潘,大梧村全姓吴,大银、大兴、北社、石围、天水等村全姓银等,因而后来"冬"以下又分"房",实际上成了姓房组织。同姓村内分成若干"冬",同"冬"者划地而居,每"冬"约十余户,都是同一祖先的后代。一个"冬"中随着人口的增加,又分成若干个"冬"。同"冬"者立同一字辈,分"冬"后自立字辈。"冬"内设有"冬头",亦称"首事""族长",由有威信的年长男子担任,也有的轮流担任。"冬头"有很大的权力和责任,主持"冬"内的祭祀活动、调解族内各种矛盾和纠纷等,属义务工作,没有报酬。"冬"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衰落和消亡,原来的"冬头"逐渐失掉了原来自然领袖的性质和作用。
各姓"冬"设有习惯规约和祠堂,或几个"冬"共一个祠堂,称总祠堂,规模相当大。祠堂设有祠田等公产,由"冬头"掌管,收入作祭祀公用。祠堂内设有祖先牌位,门上刻有横匾和对联,祠内的设施任何人不得践踏和损坏。祠堂除作祭祀场所之外,还是议事之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