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牌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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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大瑶山
文字介绍

        "石牌"制是大瑶山瑶族历史上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安全,维护社会秩序而建立的具有自卫自治性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。这是一种民族习惯法,因其法律条文被刻在石碑上或抄写在木板上,故名。当地有民谚云:"没有神仙管不到的鬼,没有石牌管不得的人。"据考证,至迟在明代,大瑶山就开始有了"石牌"组织,并曾经历过一个"村有铭刻,寨有石牌"的时期,各个村寨都有石牌,人人都纳入石牌管理中。石牌有一个民族支系的,也有跨民族支系的; 有一村或数村的小石牌,也有几十个村的大石牌,还有包括整个大瑶山瑶族的总石牌。
         每个石牌都有自己的头人。大村寨或众多村寨制定的石牌头人,叫"大石牌头人",小村寨制定的则称为"小石牌头人"。由于大、小石牌头人的地位和作用不同,其产生的形式也有所差别,但综合起来,一般有以下三种: 一是由宗教(道教)的师公和道公转变而来;二是由有"才德"者担任;三是由老头人培养而成。由于石牌头人履行职务多属义务性质,没有任何报酬,所以,一般要求石牌头人必须有"公心"。没有"公心",不关心集体的人不能成为石牌头人。每个石牌还有自己的石牌条文,即石牌律。石牌律由石牌头人根据本民族的传统精神,针对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先草拟出来,然后定出日期和地点,召开石牌内部各户户主参加的"石牌会议",对石牌律进行讨论、修改或补充,凡经会议通过的石牌律,或镌刻在石碑上,立于集会的地方,或用木板、纸张书写发给各村,对石牌内部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。有的地方立石牌时要杀猪杀牛,举行仪式,喝鸡血酒,表示共同遵守。平常发生小的纠纷或矛盾,石牌头人即根据所订石牌条文进行调查、处理。如发生重大事件,石牌头人自己难以解决时,则由其召集举行石牌会议,共同讨论处置方案。
        石牌制度在大瑶山地区前后存在了500多年,对维护大瑶山地区瑶族的生存和促进瑶族社会、经济、文化的发展和继承曾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。时至今日,石牌在当地瑶族心目中仍有一定影响,少数瑶族村屯仍以石牌的形式订立村规民约,并能起到特殊的约束作用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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